唐朝时,唐与之通使交好的国家达70多个。唐朝统治者经常派使节、僧侣等到国外访问、学习。其中,玄奘、鉴真等人为中外文化交流作出了重大贡献。亚非地区许多国家也派出“遣唐使”等到唐朝访问、学习。在唐朝的太学中,有为数众多的外国留学生。唐政府机构中,有阿倍仲麻吕等外国人供职。往来于中外之间的商贾不绝于途。唐政府设置了鸿胪寺来接待外国使节和宾客,在不少地方设置商馆以招待外商,设互市监、市舶司来掌管对外贸易。长安、洛阳、扬州、广州等是唐朝对外贸易的重要城市。其中,以长安最为著名。在长安汇集的外宾很多,许多外商在西市经营店铺,长期居住,对中外经济文化交流起了促进作用。 明政府从洪武年间(1368一1398年)规定私人“片板不准人海”开始,直到嘉靖年间(1552~1566年),屡下禁海之令(1567年以后有所放宽)。15世纪40年代以后停止了下西洋,即海上远航活动,将对外的注意力集中于北方,在东南沿海则从放到收。 实行这种转变有其客观的原因。①明朝自建立时起,就感到鞑靼、瓦剌族的压力,故从洪武年间起到万历年间(1573~1619年),不断修筑长城。随着北方少数民族在15~16世纪间势力日益强大,北部边境遭受压力加强。②从14世纪开始的日本海盗集团(倭寇)在中国沿海地区的劫掠、走私活动日渐严重,到16世纪20~50年代发展到了猖獗程度。明政府为此加强从山东到广东的海防。③西方的葡萄牙于1514年(明正德九年)来到中国,既做生意,又在沿海劫掠。1535年还强占澳门(1564年始获中国官方的许可,成为租借)。随后,西班牙人、荷兰人也来中国.荷兰人于1604年、1622年两次占领澎湖,1624年占领台湾。明政府先是为了集中兵力、财力、物力防御北方少数民族的入侵,在东南海上实行了收缩;继后,出于平定东方来的倭寇、西方来的殖民者骚扰的需要,防范国内反明者与外来势力的勾结,实行海禁政策,除政府自身与海外某些国家或部族建立一定的交往关系,实行“勘合贸易”外,在沿海地区严厉禁止一般商民私自与外国通商往来。 清朝建立初期,为了巩固统治秩序,封锁对郑成功等海上扰清力量的物资供应,于1656年颁布海禁令,不准商民出海贸易,违者处死,货物全部没收。以后又多次下达“片板不准入水,粒货不许越疆”的命令。 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台湾郑氏降清,国内基本安定,1684年开放海禁,在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设立海关,作为通商口岸.于是对外贸易迅速发展,每年出海贸易船只多至千余艘。历来禁运的粮食等货物大量出口。出海船只有卖掉的,出海的人员也有不回国的。清政府惟恐人民在海上聚众滋事,1711年重申海禁。1717年下令禁止大陆人民到南洋经商,对来中国贸易的外国商船严加防范。实行这项政策的结果,一是政府税收减少,二是沿海民生困苦。禁令难以维持,于1727年废除。以后对外贸易又有所发展。 18世纪下半期,英国工业发展很快,迫切要求扩大海外市场。来华贸易的商人增多,这些商人的一些海盗行为与多种不合理要求,引起清政府疑虑。于是,调整对外贸易政策,在陆地对周围邻国仍采取传统的朝贡贸易与睦邻友好政策的同时,对沿海贸易采取一系列严格限制的措施: (一)限制通商口岸。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清政府决定外商只许在广州一口通商,同时封闭其它三个通商口岸。 (二)实行“公行制度”。1720年广州经营对外贸易的中国商人联合组成“公行”。清政府授予它垄断对外贸易的权利,承销外商进口货物和替外商代购货物,划定进出口货物价格。1760年,清政府授权“公行”作为政府向外商征税的代理人,保纳税饷,承包代缴外商出人口船钞、货税,并负责管束外商。外商在广州的一切行动受其约束。清政府与外商的一切交涉事宜,由公行居间转达,外商不能与清朝官吏直接交往。 (三)限制出口货物的种类和数量。粮食、五金(金、银、铜、铁、铅)、军火(硝磺)和书籍(史书、地图等)严禁出口;规定丝、茶、大黄的出口限额。清政府实行这种政策的矛头是针对西方资本主义殖民者,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并起了一定的自卫作用。但是清政府闭目塞听,对世界经济形势及其发展趋向所知甚微,不知道从西方来的人有海盗与商人两类人或同一个人的双重身份,不知道新时期中西关系的两重性质(侵略和被侵略,先进和落后),不善于在新的国际环境下处理新的对外事务,没有将反对侵略、加强防卫与开展对外经济交往既予以区分,又结合起来,它只是采取了一种消极的自我封闭的政策。这种政策阻碍了中国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中国从开放转向封闭的这一时期,正是西欧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从手工业生产到大机器生产、从传统社会到近代社会的转变时期。在这个时期之初,中国是世界上先进的、强盛的国家。在这个时期之末,中国比欧美的主要国家落后了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封闭使中国丧失了一次与西方国家并驾齐驱的机会。而且封闭造成的“天朝意识”,使中国在鸦片战争后的一个时期里又一次丧失了赶超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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