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与丈夫发生争吵,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未经丈夫许可便在家属的陪同下,将腹中7个月的胎儿打掉。
问:妻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图自网络
律师分析:
首先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性和女性都享有生育权,既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怀孕是双方自觉自愿的行为,男性的生育权需要女性的配合才能实现,是不能独立完成的。
图自网络
而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涉及到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这两种权利是女方的基本民事权利,男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剥夺。
图自网络
此外我国法律对于人的民事权利认定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且采取的是独立呼吸说。
当胎儿存在于母体时,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而被视为母体的一部分,因此不具有独立人的权利能力。
法律上对胎儿的保护,是通过对母体的保护来实现的,属于母体生命健康权的范围。
因此作为母体的孕妇,自然有权对胎儿进行处分。
图自网络
同时基于女性孕育胎儿的过程,法律更倾向对妇女做更多的保护。
在平等的条件下,没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以牺牲自身健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除非对方是自愿的。
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图自网络
夫妻生育权的冲突,同时也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之间的冲突。
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需要利用女方的身体,所以更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及健康权。
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申请成为罗爷法律的入门会员。
图自网络
因此本案中妻子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
并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来源:罗爷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