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程序
一、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
1、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由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筹负责,其责任是制定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细则,授权并督导省级以下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五星级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各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所评饭店星级的否决权。
2、各星级的评定权限如下:
五星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初检,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终检;
四星级:由地市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初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终检;
三星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级优秀旅游城市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评定;
二星级:由地市或县级优秀旅游城市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评定;
一星级:由各县、区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评定。
二、星级的申请
1、申请星级的饭店,均须执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承诺履行向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提供不涉及本饭店商业机密的经营管理数据的义务。
2、旅游饭店申请星级,应向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应按属地原则逐级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饭店星级申请报告、自查自评情况说明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和资料。
三、星级的评定规程
1、受理:接到饭店星级申请报告后,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4天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其所在地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逐级递交或转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推荐报告或转交报告。
2、检查:受理申请或接到推荐报告后,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在一个月内以明查和暗访的方式安排评定检查。检查合格与否,检查员均应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未予通过的饭店,相应星级评定机构应加强指导,待接到饭店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检查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再次安排评定检查。对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检查分为初检和终检:
a) 初检由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组织,委派检查员以暗访或明查的形式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记录在案,供终检时对照使用;初检合格,方可安排终检;
b) 终检由相应评定权限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组织,委派检查员对照初检结果及整改意见进行全面检查;终检合格,方可提交评审。
3、评审:接到检查报告后一个月内,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根据检查员意见对申请星级的饭店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有: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认定本标准的达标情况,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4、 批复:对于评审通过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对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标准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不予批复。
四、星级的评定办法
1、星级的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14308-2003)及其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中给出的最低得分和得分率执行,服务与管理制度评价表参见该标准的附录D。
2、星级评定和复核的检查工作由星级标准检查员承担。
五、星级的评定原则
1、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均处于同一水准。如果饭店由若干座不同建筑水平或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能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不予批复或收回星级标志和证书。
2、 饭店取得星级后,因改造发生建筑规格、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的变化,关闭或取消原有设施设备、服务功能或项目,导致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应向原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报,接受复核或重新评定。否则,原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收回该饭店的星级证书和标志。
六、例外
某些特色突出或极其个性化的饭店,若其自身条件与标准规定的条件有所区别,可以直接向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星级。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安排评定检查,根据检查和评审结果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星级的证书和标志。
用星的数量和设色表示旅游饭店的等级。星级分为五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
一星级饭店要有适应所在地气候的采暖、制冷设备;16小时供应热水;至少有15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卫生间每天要全面整理一次,隔日或应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并做到每客必换;能够用英语提供服务。
总则
由若干建筑物组成的饭店其管理使用权应该一致,饭店内包括出租营业区域在内的所有区域应该是一个整体,评定星级时不能因为某一区域财产权或经营权的分离而区别对待。饭店开业一年后可申请星级,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可以享有五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开业不足一年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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